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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个车险理赔误区,踩了就只能哭了

2017-08-30 15:08 4437 0 关键词:
【摘要】开车上路,偶尔出个险是难免的。自然车险理赔也是每个车主都会经历的事情。但是对于新车主来说,头一次接触理赔,不熟悉怎么做也是难免,如果因为不熟悉理赔而导致了收不到应有的赔偿,实在不划算。

 

去年6月,商业车险费改工作正式启动,一年过去了,商车费改已在全国全面推行。伴随着车险费改新政策的实施,车险三大误区也需要警惕。以下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下车险三大误区吧。

车险三大误区让你哭都找不着调

1误区:全险=特省心,出了事全赔!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没事,我这车买的可是全险,出什么事都赔!那么,事实是这样吗?上了“全险”,无论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需要担忧了?

首先,我们得先明确“全险”的概念。其实全险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它是“保险全买上了,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赔偿”的意思。其实,在保险术语中根本不存在这个词语。保险公司的汽车险种有很多,以改革后车险条款为例,车险有两主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别,其中主险共有4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附加险有11种(这11项的附加险分别包括:1、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损失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 车身划痕损失险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7、车上货物责任险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不计免赔率险10、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11、指定修理厂险。)

那么,你理解的“全险”是什么呢?

一种情况是,有的人可能只购买了以上险种的一些主要险种,比如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就根据字面理解以为自己买了“全险”。

另一种情况,即便是你投保了全部的车险和附加险(共计15款),也不能说是“全险”,因为还有很多种情况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正确理解“全险”的概念,可以说,并没有真正的“全险”存在,只是有的消费者购买的险种相对更为全面,提供的保障更多而已。

2误区只要总额在12万以下,交强险都赔

有些车主在选择保险时认为交强险已经有12万的赔偿了,按照这个数额,应该可以满足很多赔偿金额,因此仅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其他的保险。但是这些车主却忽略了交强险是有限额这点。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因此122000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3误区保险到期,过几天再续没关系

有些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忘了续保,也有些车主认为晚几天续保没关系,然而就因为心存这样的侥幸,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求你赔偿12万元以下的金额都是成立的,而且这部分费用还得自己担!此外,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要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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