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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害怕被打而逃离现场”不再是交通肇事后离开的合理理由了

2018-02-12 11:02 6521 0 关键词:
【摘要】在商业三者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载明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离开现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特别提示义务,往往成了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之处。

 

“当时特别害怕,就怕挨打,所以没有多想,就直接回家找儿子,想着拿点钱好处理事故”驾驶人赵某在庭审中如是陈述。“那你回家找了你儿子之后呢?”保险公司代理人发问,“我就在家睡觉,让我儿子拿着钱去事故现场了”赵某回答到。

 

上述案例相当典型,各位看官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某日凌晨,赵某驾驶轿车回家,在离家不远的地方,与从左侧超车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及乘客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赵某即弃车离开现场,第三日上午至交警部门报案并制作笔录。

 

伤者后提起诉讼,向驾驶人赵某及保险公司主张各项损失合计177787.8元。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责,交强险仅承担垫付责任,后续保留追偿权利。

 

上述案件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赔付后的追偿问题并非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不子理涉,可另案处理:驾驶人赵某弃车离开现场,在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自身非合理弃车离开现场时,应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八项的约定,且保险人已就该条款进行字体加粗,尽到了特别提示义务,该条款内容也未超过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水平,故具有法律约束力,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驾驶人离开现场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二、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特别提示义务。

 

针对焦点一,驾驶人庭审时自述,其离开现场是害怕伤者家属的殴打,并回家我找儿子拿钱处理事故,其本身则留在家中睡觉。笔者认为,尚不论驾驶人的陈述是否合乎常理,就其离开现场的这种行为,实质是毁灭了交警掌握驾驶人开车状态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警察对于驾驶人驾车时的状态无从查证,如是否饮酒、是否精神状态异常等。因此,赵某离开现场的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如此认定,可避免引发社会道德风险,但该争议实为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为侵权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追偿问题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应另案起诉,亦为合情合理。

 

针对焦点二,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递交投保单一份,但因涉车辆已经过户,故在投保单上签字的是前任车主。驾驶人质证,其从未见过我司商业险条款,投保单上仅有前任车主签字确认,其对条款并不清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对于免责内容已进行字体加粗,尽到了特别提示义务,而条款内容又未超过公众一般认知水平,故该条款有效。笔者认为,诚如上述法院说理内容,发生事故后,驾驶人是否能离开现场,属于一般常识问题。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交法中亦都有类似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人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另,根据交强险条款中,对于被保险人的定义也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本案中,投保人为原车主,双方办理车辆过户后,现车主理应理解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在投保时所签字确认的保险条款对其同样具有约束力,故一审法院就此争议问题的认定,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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