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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改革的相关事项

2017-05-10 15:05 12396 0 关键词:
【摘要】7月1日起,全国商业车险改革全面实施。继首批和第二批省市试点商业车险费改革后,北京等18个省市第三批实施商车改革的省市陆续改革完成。

商业车险改革以后,保费的计算方式,保险条款与以往有了很大的差别。究竟产生了哪些区别呢,车车车险给您一一列举。

1.保费计算方式调整 上涨或下降因人而异
保费与理赔记录浮动系数挂钩:全国商业车险改革车险理赔的浮动系数是介于0.6和2.0之间,北京浮动范围更宽,理赔系数在0.4-3.0。理赔系数可以简单理解为,如果常年不出险,则可以在基准费率上打6折,出险次数多则是基准费率的2倍。北京地区最低可以打4折,最高为基准费率的3倍。

车险费率改革的相关事项

2.保费与车型零整比挂钩
汽车零整比是指汽车零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一般来说,豪华车型的零整比会远远大于普通车型。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后,保费还将与车辆零整比挂钩,不再与车价直接相关。“零整比”系数越高,赔付成本越高,则相应保费越高。

3.保费与交通违章次数挂钩(仅北京)
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后,保费还将与该车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次数挂钩。闯红灯3次以上,费率上涨5%;超速50%一次及以上,费率上涨15%,交通违法系数可使保险费率最高上浮45%。

4.保险条款细则调整 “高保低赔”问题解决
没上牌也可获得赔付: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车险费率改革的相关事项

自家人也列入承保范围: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伤人可获赔: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旧车按照折旧价格投保: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比如新车一台价格是5万元,投保5万元,两年后按照折旧价格投保,不再是5万元。

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新的保险条款还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车险改革后,找不到第三方的事故也可以全额索赔了。

保险公司代为追偿:投保车主如遇车祸,如果对方是全责,可对方车主投保额不足或是拒不赔偿,可以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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